(2016)陕06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秦艳玲申请执行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艳玲,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秦艳玲,女,汉族,1981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沟。被执行人谢兵,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第三小学教师,住安塞县马家沟。申请执行人秦艳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秦艳玲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谢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兵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秦艳玲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21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