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坤德与魏河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特28号申请人李坤德,男,194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漳平市。申请人魏河山,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漳平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坤德、魏河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坤德、魏河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1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魏河山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李坤德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3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利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