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擂鼓墩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陈发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142号。代表人何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万鹏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