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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子明、朱英华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英华,金子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终3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英华,务农。原审被告人金子明,务农。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英华诉被告人金子明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0)罗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英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0)罗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