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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友谊汽车租赁部、杨松盛申请执行宁洪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市鸡冠区友谊汽车租赁部,杨松林,宁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51号申请执行人西市鸡冠区友谊汽车租赁部。经营者杨松盛,男。申请执行人杨松林,男。被执行人宁洪涛,男。本院在执行杨松盛、杨松林申请执行宁洪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宁洪涛工资账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薪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