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宋延林与宋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林,宋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345号原告宋延林,居民。被告宋泽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林诉被告宋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延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