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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宋延林与宋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林,宋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345号原告宋延林,居民。被告宋泽保,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延林诉被告宋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延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卫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