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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红强与杨绍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强,杨绍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强,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绍凯,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王红强与杨绍凯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二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绍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红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绍凯履行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款利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经申请人王红强申请,本案被执行人杨绍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红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绍凯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红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