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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于全与张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张国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616号原告于全,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国龙,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全诉被告张国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全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于全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牛利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