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艳与王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王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艳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4号民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莎坐落于珙县巡场镇安民街7幢房屋(产权证号:20130****号)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期满前提前10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