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艳与王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王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莎,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申请执行人杨艳依据(2015)宜珙民初字第1374号民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莎坐落于珙县巡场镇安民街7幢房屋(产权证号:20130****号)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限内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完毕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期满前提前10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