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865号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许某某,女,1985年5月12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