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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865号原告郭某某,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许某某,女,1985年5月12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4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