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5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5926号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街道韶山北路39号唯一星城1212房。法定代表人金春玉。委托代理人潘晓剑,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39号维一星城1218房。法定代表人钟赛平。第三人吴建庆(曾用名吴剑青),女,1972年7月16日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统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长沙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向纯坤人民陪审员 孔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春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