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孙燕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孙燕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3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住所地瑞昌市圣门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9504703。法定代表人曹学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静,该行职工。被告:孙燕滨,女,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修水县人,现住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与被告孙燕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按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无法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9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昌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俊棋人民陪审员 朱巨图人民陪审员 方 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