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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国雄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99号罪犯李国雄,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雄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4605.55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国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25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5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国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表扬,二〇一四、二〇一五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13331元,此次减刑仅缴交个人财产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