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6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焕弟与吕遥、刘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焕弟,吕遥,刘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焕弟。被执行人吕遥。被执行人刘宁。张焕弟申请执行吕遥、刘宁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2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文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