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张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张冰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398号原告:刘志强,男,汉族,1981年4月8日生,住夏津县。委托代理人:刘宝清,男,汉族,1955年5月13日生,夏津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冰冰,男,汉族,成年,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张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强撤回对被告张冰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