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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463号原告:徐某,女,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某,男,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佳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