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谢良波与冯春光、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波,冯春光,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893号原告:谢良波,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冯春光,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民安路。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友阳步行街B区4号。负责人:张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超平,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良波诉被告冯春光、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良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良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良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良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长无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代书 记员 黄            黎?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