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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东源县新华丽石英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源县新华丽石英砂有限公司,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东源县新华丽石英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蓝口镇长江头村。法定代表人蔡久胜,理事长。被执行人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源市杨杖子镇百牛群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东源县新华丽石英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凌源市世明玻璃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4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王宏来执行员  韩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