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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行审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兴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张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审3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高洪磊,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兴荣,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国土资罚字(2015)4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张兴荣未经政府批准,于2015年6月擅自占用宏伟村基本农田735平方米建粮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8月24日将聊国土资罚字(2015)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2月14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22050元。申请执行人在递交申请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24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聊国土资罚字(2015)4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张兴荣未经政府批准,于2015年6月擅自占用宏伟村基本农田735平方米建粮仓,所占土地现状为基本农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73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梁水镇宏伟村;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20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8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聊国土资罚字(2015)43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国土资罚字(2015)4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三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聊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2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金昌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