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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49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钱塘江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华龙,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注册号:33020660301961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环镇南路**号。经营者:贺百恩。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兴贺模具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奥胜特殊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