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春华与孙丙木、周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华,孙丙木,周国强,王凤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714号原告:杨春华。被告:孙丙木。被告:周国强。被告:王凤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华诉被告孙丙木、周国强、王凤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