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刚与被执行人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刚,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宁刚。被执行人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804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辉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宁刚支付货款8912元;二、向申请执行人宁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申请费50元,合计100元;四、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鄂0804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对本执行人李辉在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村民委员会的工资收入95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辉在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鸦铺村村民委员会的工资收入9062元至本院(户名:掇刀区法院执行标的专户,账号:17-565101040005061,开户银行:农行掇刀支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