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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喜春与许力伟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刘喜春,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被申请人许力伟,男,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吉0403财保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销保全,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许力伟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轩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