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开明与潘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开明,潘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开明,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潘年芬,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开明和被执行人潘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潘年芬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涵民初字第244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年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黄发龙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