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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涂少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涂少学,方西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569号原告: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施发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敏锐,公司员工。被告: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涂少学,总经理。被告:涂少学。委托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西全,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涂少学、方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涂少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合同中协议管辖已被对账单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新的协议管辖替代,应依据原告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合肥市庐阳区,移送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2、因涂少学不在庐阳区居住,变更条款对涂少学无约束力,应根据涂少学经常居住地,即六安市叶集区,移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2013年3月20日,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涂少学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向合同签订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14年8月13日、2014年12月15日,欠款人合肥金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担保人方西全、对账人涂少学对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制作的《欠款清单》予以确认,《欠款清单》均备注:各方均同意向合肥图远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对约定管辖的协议变更。涂少学称协议管辖对其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涂少学对于协议管辖已变更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蕴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