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泰州市晨光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泰州市晨光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0881294-7,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成网、宋婷婷,该行员工。被告泰州市晨光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00568-6,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白米镇蛙庄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游余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有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泰州市晨光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回对被告泰州市晨光毛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7元,依法减半收取13138.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爱兰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翟智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