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韦祖纪与朱世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祖纪,朱世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韦祖纪,××,农民。被执行人朱世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世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世运给付案件款8631.8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朱世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世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世运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22×××87、22×××62账号内的存款8681.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段缘芳代理审判员 韦恩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