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殷三强与吴礼清、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三强,吴礼清,邢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2号原告殷三强,个体工商户。被告吴礼清。被告邢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三强与被告吴礼清、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三强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殷三强承担。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