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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8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殷三强与吴礼清、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三强,吴礼清,邢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2号原告殷三强,个体工商户。被告吴礼清。被告邢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三强与被告吴礼清、邢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三强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三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殷三强承担。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