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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石峰申请执行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峰,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石峰。被执行人赵兵。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存款10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