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石峰申请执行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峰,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石峰。被执行人赵兵。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兵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塔县支行账户存款106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