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5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卫钢诉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钢,汝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5行初19号原告:李卫钢,男,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小娟,女,汉族,住址同原告。特别授权。被告:汝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保国,局长。原告李卫钢不服汝阳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卫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李卫钢承担。审判长 行湘波审判员 行长石审判员 常春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