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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生。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扶沟县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东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国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