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8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成,浙江高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申缆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赵蓓蕾,浙江杭天信(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文兵,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成及其辩护人赵蓓蕾、马文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间,被告人周成借用乐清市申缆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缆公司,时任申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后于2013年7月变更为周成)的名义,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报表等资料,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承兑一张金额为750万元的银行商业汇票。该笔债务由浙江高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分别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保证。2013年2月间,上述汇票到期后,周成等人无足额资金用于支付汇票款项,浦发银行扣划了申缆公司保证金等300余万元,垫资4442095.7元。至案发时,周成未能归还银行垫资,致使浦发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另查明,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周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贷款情况确认书、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流动资金贷款资料,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缆公司章程、损益表、购销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浙江高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基本情况,申缆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明、证人周某、朱某、陈某、李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周成的二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周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周成退赔赃款4442095.7元,返还被害单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秋晨人民陪审员 周 静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培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