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瞿一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一文,孙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095号原告:瞿一文。委托代理人:张家鹏,男,系原告瞿一文之子。被告:孙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瞿一文诉被告孙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瞿一文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一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按76元收取,由原���瞿一文负担。审判员 曹宜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