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与被告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875号原告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注册地上海市斜土路414号。法定代表人史金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华,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1526号二层2114室。法定代表人章步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以下简称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与被告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的委托代理人陈思华,被告泰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玲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诉称,原告自2014年2月开始向被告供应各种汽车机油,被告基本都在一个月左右结清货款。2015年8月始向被告供应几批货后,被告仅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530元,总计已欠货款296,240元,经多次催讨不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6,240元。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对其诉称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送货单8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12月28日向被告供货的事实;2、增值税发票6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泰尔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向原告购买过任何货物,且原告也没有经营汽车机油的经营范围;被告一直是和戴鸿俊有买卖关系,发票都是戴鸿俊拿给被告的,并要求付款至原告账户。故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请。对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泰尔公司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供应的机油系假货,故不应按送货单上单价计算。被告泰尔公司对其辩称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1份,证明原告没有汽车机油的经营范围;2、采购协议1份,证明系争的货物被告是卖给经销商的;3、天猫投诉记录1份,证明美孚机油被客户投诉;4、埃克森美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来自于天猫商城的网络打印件1份,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是假货;5、退货声明1份,证明由于系争的货物是假货,被告下面的经销商将货物退回被告,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接报回执单1份,证明被告就系争货物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被告泰尔公司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无异议,但认为其没有经营资质,并不表明提供的货物就是假货,且被告报警仅是被告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原告提供的货物系假货;对证据2、3、4、5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认为与原告无关,且与本案也无关联。经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戴鸿俊系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工作人员。2015年8月4日至12月28日期间,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共向泰尔公司提供了价值为316,770元的各类机油,至今,泰尔公司支付货款20,530元,尚有296,240元未付。2015年8月4日至11月9日期间,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向泰尔公司出具了金额为311,970元的发票。本院还查明,2015年8月1日,泰尔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维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迅泰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泰尔公司向维迅泰公司提供壳牌、嘉实多、美孚系列产品。2015年11月17日,淘宝买家投诉其所购美孚机油系假货。2016年1月6日,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针对淘宝网上购买的美孚产品鉴定结果为假货。2016年1月20日,维迅泰公司因向泰尔公司购买的美孚产品被投诉,经天猫要求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检测为假货,故要求退货及赔偿。2016年3月1日,泰尔公司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古美路派出所,就其从戴鸿俊处购买的美孚机油系假货向公案部门报案。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与被告泰尔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依据被告泰尔公司所需,向被告泰尔公司交付了价值316,770元的货物,但至今被告泰尔公司仅支付货款20,530元,尚欠货款296,240元未付,显属不当,故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诉请被告泰尔公司支付货款296,2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泰尔公司以原、被告之间无买卖合同关系,其一直与戴鸿俊有买卖关系为由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确认戴鸿俊系其工作人员,被告泰尔公司已支付货款20,530元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也收到,且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向被告泰尔公司出具了部分发票,故涉案买卖关系系在原、被告之间发生。对于被告泰尔公司以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提供的货物系假货,单价不应以正品价格计算为由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被告泰尔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提供的货物系假货,故本案货品应按送货单载明的价格计算。如果被告泰尔公司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提供的涉案货物系假货,被告泰尔公司仍可向原告机械工程学会机电工程部行使赔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货款296,24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1.80元,由被告上海泰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机电科技工程部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