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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蔡凤娣与丰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娣,丰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801号原告蔡凤娣,医生。被告丰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金成,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娣诉被告丰县惠民中西医结合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凤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凤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凤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