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蔡光稳与向紫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光稳,向紫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175号原告蔡光稳,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向紫玉,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光稳与被告向紫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粟晓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4月22日,原告蔡光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光稳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蔡光稳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晓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