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连昌与黄阿媛、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昌,黄阿媛,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753号原告:连昌。委托代理人:谢亮亮,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阿媛。被告:金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昌与被告黄阿媛、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昌以俩被告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连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昌负担。审 判 长 郑丽微人民陪审员 万晓晓人民陪审员 施长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盛雨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