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某抚养纠纷2016民初237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黄某,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陈某,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暂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吴雪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