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办事处老垅坡社区易家组。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岳社区居委会刘王组。被执行人付某某,男,1968年5月20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康岳社区居委会刘王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黄某某、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232000元及利息44222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16年5月9日止),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78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及申请执行费3380元。以上合计286102元。但被执行人宋韬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付某某的银行存款286102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 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