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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福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X01268042-0。负责人张志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滨海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0061316-6。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福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开发区青馨家园****号。组织机构代码69465810-5。法定代表人潘金平,职务总经理。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承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福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秦皇岛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刚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XX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