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博XX与被告魏XX、高X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XX,魏XX,高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514号原告:博XX。委托代理人:高X甲。被告:魏XX。被告:高X。原告博XX与被告魏XX、高X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博XX、被告魏XX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博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被告魏XX、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被告高X的嫂子,被告魏XX曾是高X的岳父。2015年3月12日下午,高X与其妻子魏XX因琐事发生争吵,魏XX通知其父魏XX后,魏XX来到高X家直接扇了高富一耳光,魏XX和高X厮打在一起,我在拉仗时,魏XX用刀将我手指刺伤,我因伤住院治疗14天,诊断为“左手锐器伤”,花医药费8469.61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告魏守水辩称:2015年3月12日我女儿魏XX给我打电话求救,说高X拿刀要杀她,我领儿子魏XX、孙子魏X开车与女儿魏XX碰头后去了高X家中。我进屋骂了高X并打他一耳光,高X用尖刀扎我两刀,在和高X抢刀的过程中,原告始终拉仗,被致伤手指,原告的伤不是我造成的,我不同意赔偿。被告高富辩称:2015年3月12日我和前妻魏XX因琐事打仗,魏XX跑出家门后,我被我二哥二嫂即高X和博XX拉回家。一段时间后,魏XX、魏XX、魏XX、魏X都来到我家,魏XX进屋后将我脖子掐住,把我按倒,与魏XX、魏X一起打我。我起身后,从炕上的壁橱拿刀扎了魏XX脖子和脑袋,随后我的刀被魏XX、魏X抢下,扔到了外屋。魏XX腰间掉在地上一把刀,魏XX捡起后要扎我没扎上,扎在博XX手上了。原告的伤是魏XX造成的,我不同意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高X与魏XX曾是夫妻关系,被告魏XX是魏XX父亲,原告博XX是高X嫂子。2015年3月12日高X与魏XX因家庭琐事打仗。高X持刀要杀魏XX,魏XX跑到邻居家躲藏,高X被邻居劝回。高X哥哥高X、嫂子博XX、三姐高XX前来劝架。魏XX给魏XX打电话求救,魏XX父亲魏XX、哥哥魏XX、侄子魏X一同来到高X家,魏XX进屋后见高X正坐在炕上就打了高X一耳光,高X顺手将放在壁橱上的尖刀拿起,扎魏XX颈部及头部各一刀,魏XX与高X相互抢刀,魏XX、魏X、魏XX与高X、博XX、高XX拉仗,混乱中,博XX左手受伤。博XX在长岭县医院住院治疗14天,二级护理,花医药费8469.61元,现博XX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本院认为,博XX的伤是在为魏XX与高富拉仗的过程中造成的,博秀清无过错。庭审中,原告主张自己的伤是魏守水造成的,魏守水否认,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魏守水、高富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伤不是自己直接造成的,故本院认定魏守水、高富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博秀清出示的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书,二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博秀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原告博秀清的医药费8469.61元、护理费1737.12元(124.08元14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400元(100元14天)、误工费1373.68元(98.12元14天),合计12980.41元,由被告魏守水、高富共同赔偿,魏守水、高富互负连带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被告魏守水、高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魏守水、高富各负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福明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人民陪审员 王铁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赵金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