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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刘明芳与高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芳,高万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688号原告刘明芳,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高万君,男,53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芳与被告高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