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5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申请执行汪乐、孙青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汪乐,孙青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53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青年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504791-7),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638号。被执行人汪乐。被执行人孙青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执字第00535-1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委托合肥市招投标中心、安徽省银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汪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幢1601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37**)。2016年4月1日买受人朱晓伟(身份证号码:340103199505061014)以357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中奥花园11幢1601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37**)的所有权利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晓伟所有。二、买受人朱晓伟(身份证号码:340103199505061014)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