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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句容市人民政府与衡秀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人民政府,衡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83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许文,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明,系句容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建宁,系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衡秀英。委托代理人李荣。委托代理人李文。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句房征补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举行听证,申请执行人句容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成明、朱建宁、被申请执行人衡秀英的委托代理人李荣、李文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句政发[2014]105号《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甲城(长途汽车站)片区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中确定征收范围为东起句容河、南至河滨北路、西至宁杭南路、北至东大街及东门桥之间的连接线;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征收部门为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句容市城市管理局等。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将《征收决定》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坐落在句容市华阳镇朝阳居委会12组甲城74号房屋(建筑面积197.79平方米)产权人系衡秀英,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决定》公告后,衡秀英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因被征收人衡秀英一直未能就其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与征收人句容市人民政府达成协议,句容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句房征补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并于同月20日向衡秀英送达。《补偿决定》中决定:1、被征收人衡秀英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和《甲城社区(长途汽车站)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货币补偿金额为:房屋补偿款1553260.00元、附属设施及装璜补偿款40832.00元,货币安置政策性补助159409.20元,搬迁费2741.28元,临时安置费16447.68元,共计人民币1772690.16元。2、被征收人衡秀英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根据《甲城社区(长途汽车站)片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将位于句容市碧桂园时代新城安置房12栋A15室(安置面积为133.29平方米)、5栋A9室(安置面积为104.3平方米),合计安置面积为237.59平方米的二套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同时征收人应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差价人民币395201.68元。3、被征收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上述补偿方式之一,并在此期间内搬迁完毕交付房屋,于交付房屋后5日内到句容市城市管理局结清相关费用。衡秀英收到《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句容市人民政府在《补偿决定》生效后,于2016年3月17日向衡秀英送达了催告书。衡秀英收到《催告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按照《催告书》的要求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事项,句容市人民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衡秀英名下句容市华阳镇朝阳居委会12组甲城74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句容市人民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衡秀英作为被征收人,就其名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事宜与征收人句容市人民政府久未达成协议,句容市人民政府遂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句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作出了《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等,充分维护了衡秀英的合法权益。该《补偿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句容市人民政府的句房征补字[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句容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杨 颖审判员 乔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桂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