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寨东村民组与项城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寨东村民组,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人民政府光武区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45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寨东村民组。村民代表李天和,男,汉族,1944年10月17日出生。村民代表李传敏,男,汉族,1958年11月25日出生。村民代表李传功,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村民代表李领,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村民代表李明奎,男,汉族,1963年5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昌宇,市长。委托代理人夏炎峰,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刘印普,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光武区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振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周伟,项城市人民政府光武区办事处工作人员。项城市光武办事处邝庄行政村后刘寨东村民组(以下简称后刘寨东村民组)与项城市人民政府、项城市人民政府光武办事处(以下简称光武办事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行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刘寨东村民组的村民代表李天和、李传功、李领、李明奎,被上诉人项城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夏炎峰、刘印普,被上诉人光武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对项城市人民政府征收后刘寨东村民组20亩集体土地的行为及补偿问题提出的诉讼,一审判决中对该20亩集体土地的位置,是否均包含在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2013)89号建设用地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之内,涉案的公告是否张贴,涉案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存在争议等事实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周口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行初字第00156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邹 波代理审判员 荆向丽代理审判员 李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