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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宜潭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江西荣盛棉纺有限公司与林纯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荣盛棉纺有限公司,林纯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宜潭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江西荣盛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工业园区丰厚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增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明联,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纯干,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荣盛棉纺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纯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纯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在浙江省兰溪市,合同履行地也在浙江省兰溪市,因此本案应由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的棉纱的货款,即为接受货币一方。而原告企业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因此,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纯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青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