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终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张德山、李树香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勇,张德山,李树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勇,农民。委托代理���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树香,农民,系被告张德山之妻。委托代理人张兆友,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长勇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长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吉祥,被上诉人张德山、李树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兆友、王长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长勇的起诉。上诉人王长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对涉案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被上诉人侵害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事实清楚。3、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该案指令审理。被上诉人张德山、李树香辩称,上诉人所诉的房屋等根本不在上诉人的承包土地范围内。这部分附属物由于被东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违法建设,由其进行了处罚,所以即使处理的话,也应由行政部门继续处理,不应以民事诉讼处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承包土地26.6亩,东平县国土资源局虽责令王长勇退还非法占用的350平方米土地,但该面积小于王长勇承包土地的面积。被上诉人是否损害了上诉人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第183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东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于永刚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