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邢春花、廖芙蓉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特40号申请人:邢春花。委托代理人:刘亮,身份同下。申请人:廖芙蓉。委托代理人:刘亮,身份同下。申请人:刘星。委托代理人:刘亮,身份同下。申请人:刘亮。申请人:某某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唐其柱,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波,该院医疗部副部长。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邢春花、廖芙蓉、刘星、刘亮、某某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金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邢春花、廖芙蓉、刘星、刘亮、某某医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经武汉市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某某医院一次赔偿刘平安的法定继承人邢春花、廖芙蓉、刘星和刘亮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合计20000元,并承担本次住院欠费9901.51元。二、患者刘平安的法定继承人邢春花、廖芙蓉、刘星和刘亮不再就该医疗争议向某某医院主张其他权利。三、双方均认为此处理是对该医疗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本协议经武昌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之后生效,该纠纷就此一次性终结。履行时效: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冬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