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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许世有与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有,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许世有,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田文平,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增辉,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赵三梅,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许世有诉被告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许世有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被告不明确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世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