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许世有与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世有,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许世有,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被告田文平,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增辉,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被告赵三梅,女,1973年6月25日生,汉族。原告许世有诉被告田文平、张增辉、赵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许世有所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以被告不明确予以驳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世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贾霞玉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