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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宋婷婷、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婷婷,XX,王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婷婷,女,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汤原县。委托代理人卢儒同,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汤原县,委托代理人高柳,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汤原县,系被上诉人妻子。原审被告王冶,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汤原县。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10栋1号。法定代表人赵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宋婷婷与被上诉人XX、原审被告王冶、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汤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宋婷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宋婷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儒同、被上诉人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柳、原审被告王冶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宋婷婷与被上诉人XX自行和解,已经于2016年4月22日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XX23000元。上诉人宋婷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婷婷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婷婷撤回上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按原审判决履行。上诉费712元由上诉人宋婷婷承担356元,余款返还上诉人宋婷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玉祥代理审判员  何 璇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丽丽 来源:百度“”